(2017)皖1323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燕与曹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燕,曹都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320号原告:齐燕,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曹都志,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燕诉被告曹都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齐燕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