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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申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俊峰、姚俊杰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俊峰,姚俊杰,姚院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申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俊峰,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俊杰,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志广,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院岗,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再审申请人姚俊峰、姚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姚院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4民终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俊峰、姚俊杰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姚俊峰、姚俊杰的诉求是针对涉案房产的侵权问题,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原一、二审裁定偏离了诉讼请求,将该侵权之诉认定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之诉,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姚俊峰、姚俊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前提是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本案双方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也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涉案房屋及土地权属不明,应由人民政府先行确权,故原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驳回姚俊峰、姚俊杰的起诉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姚俊峰、姚俊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俊峰、姚俊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