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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李泽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李泽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浩。上诉人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口头协议订立买卖合同的,上诉人不是本案当事人,而是经销单位,上诉人不能被列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请求将该案交由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上诉人通过快递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标的,被上诉人收货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址位于本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