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412号原告:魏某,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平,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中,因原告魏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诉。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