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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412号原告:魏某,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平,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中,因原告魏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诉。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