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葛吉超与吕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吉超,吕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7207号原告:葛吉超,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小锋,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吉超与被告吕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吉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