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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葛吉超与吕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吉超,吕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7207号原告:葛吉超,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小锋,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吉超与被告吕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吉超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