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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锦芳与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芳,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336号原告:林锦芳,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建新,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林锦芳与被告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林锦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锦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林锦芳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