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0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彩莲与张句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莲,张句仓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1104号原告:冯彩莲,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县。被告:张句仓,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积石山县。原告冯彩莲与被告张句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冯彩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彩莲以被告现住积石山县安集乡,不属于临夏市法院管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彩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冯彩莲负担。审判员  马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俊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