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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391祁德发与郭永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德发,郭永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391号原告:祁德发,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才,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祁德发与被告郭永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祁德发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祁德发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