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391祁德发与郭永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德发,郭永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391号原告:祁德发,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才,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祁德发与被告郭永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祁德发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德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祁德发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