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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某、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刘某,刘丛笑,刘唯唯,刘晓平,刘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勤,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嘉夷,贵州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住所地都匀市工人路56号。负责人:陈英。原审被告:刘某,男,2000年3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刘某之母。原审被告:刘丛笑,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刘唯唯,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住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刘晓平,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原审被告:刘丹,女,身份情况不明。上诉人万某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桥城支行)及原审被告刘某、刘丛笑、刘唯唯、刘晓平、刘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根据农商桥城支行的诉讼请求,裁定拍卖变卖刘晓珉借款抵押财产清偿不包括逾期利息在内的借款本息。主要理由:万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一是,直接起诉万某清偿刘晓珉借款40万本息错误。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采取措施实现债权。但农商桥城支行为牟取不当逾期罚息,其怠于行使权利,拖到2015年才起诉,违背公平原则;二是,一审认定万某清偿贷款及承担逾期利息违背事实和法律。根据合同相对性,刘晓珉是债务人,万某是抵押财产的共有人,不是担保人,一审法院撇开抵押财产直接判决还贷是错误的;三是,农商桥城支行怠于行使权利,其主张的逾期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关于涉案贷款,农商桥城支行与刘晓珉于2008年3月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期三年,刘晓珉因病于2008年12月23日去世,但该行在刘晓珉死亡或借款到期后均不主张权利,其心态极不正确,其不应主张逾期罚息。农商桥城支行、刘某、刘从笑、刘唯唯、刘晓平、刘丹均未作答辩。农商桥城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万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为591027.30元);3、判令变卖、拍卖、折价质抵押财产所得款,农商桥城支行优先受偿;4、刘某、刘从笑、刘唯唯、刘晓平、刘丹在继承刘晓珉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晓珉与前妻生育一女刘丛笑,2000年1月30日,刘晓珉与万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刘某。刘晓珉的父亲于1998年去世,母亲于2009年10月去世,刘晓珉有大哥刘晓辉(已去世),刘晓辉有一女刘丹(现已移民出国,无法联系),有一个妹妹刘唯唯,一个弟弟刘晓平。2008年3月12日,刘晓珉向农商桥城支行申请贷款40万元,用用于农场种养殖,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晓珉向农商桥城支行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自2008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1日(借款合同中为2010年应系笔误),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34‰,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1.5倍计收利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每季度20日前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息,对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利率计收复息,并用位于文峰路18号州法院宿舍3单元2层41号、都匀市会云桥螺丝坡房屋抵押,万某在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处签字。农商桥城支行依约向刘晓珉发放了贷款,上述两处房产业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证原件也交由农商桥城支行保存。2008年12月23日,刘晓珉去世。2008年12月25日,万某与刘丛笑达成协议,约定位于州法院宿舍的房屋由刘丛笑继承,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刘晓珉去世后,万某给付借款利息及复息,至2010年12月23日,缴纳利息13759.20元、复息11.19元,2011年3月21日缴纳逾期利息180.06元,2012年21日,农商桥城支行的系统扣交0.01元复利。2012年6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30日,农商桥城支行向万某送达了催收借款及利息的通知书,万某在通知书上签名并捺印。2015年12月3日,农商桥城支行向一审法院提出如前所请,该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继承人财产未继承。一审法院认为,刘晓珉向农商桥城支行借款40万元用于农场种养殖,属于家庭经营借款,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刘晓珉与万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万某亦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人处签字,此笔债务系刘晓珉与万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万某有清偿的义务,故对农商桥城支行请求万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农商桥城支行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偿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合同约定借期内利息为11.34‰,从农商桥城支行提交的实收利息查询表中,万某已支付利息、罚息至2010年12月23日,故利息应分段计算,从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3月11日的利息应按11.34‰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且未获展期,即从2011年3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即17.01‰(11.34‰×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180.07元(2010年3月21日收取的180.06元+2012年9月21日交纳的0.01元)。农商桥城支行请求按17.01‰利率计算复息,其与刘晓珉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系借期内利息的1.5倍,已有违约惩罚性质,若按17.1‰再计算复息,违约金过高,故对农商桥城支行请求给付复息不予支持,对万某、刘某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对刘丛笑认为在30%内即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农商桥城支行请求刘晓珉的继承人在继承刘晓珉的财产范围内对农商桥城支行承担清偿责任,虽被继承人刘晓珉的财产已进行抵押登记,未进行继承,继承人未取得继承财产,但各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应各在可取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农商桥城支行的此项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对刘丛笑不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入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借款40万元,并从2010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11.34‰给付利息至2011年3月11日;从2011年3月12日起按月息17.01‰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扣除已给付的180.07元);二、刘某、刘丛笑、刘唯唯、刘晓平、刘丹分别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5元,由万某负担6000元,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城支行负担85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晓珉生前与万某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向外举债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晓珉向农商桥城支行借款用于家庭生产,该借款事实万某亦知晓,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确认。因此该笔贷款基于刘晓珉与万某的夫妻关系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万某主张其仅为抵押财产的共有人,不应直接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万某上诉所持贷款人怠于主张权利,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的问题。本案中,借款到期后,农商桥城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均向万某主张权利,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问题;相反,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刘晓珉去世后,在明知贷款逾期后将产生相对更高的逾期利息的情况下,万某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避免承担过大的利息,但其在2011年前后,就不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导致借款严重逾期,该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万某在二审中还提出先实现抵押权优先的问题,抵押物优先受偿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之义,该行为可在执行中予以落实,并未加大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对于万某主张不应由其承担偿债义务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万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万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