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哈斯吐雅与军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吐雅,军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4民初2222号原告:哈斯吐雅,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军壮,38岁,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哈斯吐雅诉被告军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哈斯吐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斯吐雅撤回对被告军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斯吐雅负担。审判员萨如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