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悬达与陈鹏、简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悬达,陈鹏,简丽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2254号原告:曾悬达,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鹏,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简丽芸,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悬达与被告陈鹏、简丽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悬达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悬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曾悬达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春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