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赔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胜富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等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富,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赔初12号原告杨胜富,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强,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07K。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5632。法定代表人宋朝均,主任。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7562250312。法定代表人董天松,局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7398G。法定代表人张自明,局长。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7314。法定代表人曾宪勇,主任。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8286T。法定代表人XX,主任。原告杨胜富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交叉管辖,2017年8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胜富自愿撤回起诉,其撤回理由是,因(2017)渝0116行初170号案件原告诉讼请求不明,在法院释明后,原告撤回(2017)渝0116行初170号案件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即“并确认6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丰田村潮水屋基村民小组房屋附属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撤回本案附带赔偿诉讼,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附带赔偿诉讼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胜富负担。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周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骑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