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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姜兴平与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平,杨孝魁,杨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919号原告:姜兴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孝魁,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守福,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平与被告杨孝魁、杨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兴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兴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姜兴平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