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姜兴平与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兴平,杨孝魁,杨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919号原告:姜兴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孝魁,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守福,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平与被告杨孝魁、杨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兴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兴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姜兴平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