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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程建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建福,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2013年6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2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福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沁出庭,指控:2017年8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程建福在本市上城区浣纱路杭州图书馆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于门口电线杆旁的蓝色捷安特ATX850山地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8元),随后将车骑至本市丰潭路603号维嘉电瓶车店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同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程建福在本市西湖区曙光路6号品玥珠宝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栗果果停放在此的黄色捷安特XTC820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68元),随后将车骑至上述店面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程建福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程建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建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建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建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程建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