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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苗淑华、赵世江与被申请人马海臣、依安水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淑华,赵世江,马海臣,黑龙江省依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苗淑华,女,1965年9月5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安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一委4组。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世江,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依安县公安局干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一委4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海臣,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依安县公安局干警,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南街一委5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依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法定代表人:苗淑华,该公司厂长。再审申请人苗淑华、赵世江因与被申请人马海臣、黑龙江省依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苗淑华、赵世江因欲与马海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苗淑华、赵世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淑华、赵世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路兴东审判员  王一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