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方和平与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和平,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1174号原告方和平,男,汉族。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城关镇上河村。法定代表人王图夏,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方和平与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图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清付欠原告工资款101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方和平于2014年到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1月工资10100元。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万兵书写条据且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初,原告方和平到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11月工资款合计10100元。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魏万兵书写欠条且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本院认为,原告方和平持有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办人魏万兵书写的欠条,且该欠条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方和平工资10100元未清付,被告应当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方和平工资10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