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士兰、王国芳与周士兰、王国伟等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士兰,王国芳,王国伟,韩巧利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士兰,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芳,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系周士兰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孙风成,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伟,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系周士兰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敬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巧利,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善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士兰、王国芳,上诉人王国伟因与被上诉人韩巧利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士兰及其与王国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孙风成,上诉人王国伟及其委托代诉讼理人蒋敬宁,被上诉人韩巧利的委托代诉讼理人时善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原上诉人王树成去世,其女儿王国芳表示其作为王树成继承人参与本案诉讼。后上诉人周士兰、王国芳,上诉人王国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士兰、王国芳、王国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士兰、王国芳、王国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周士兰、王国芳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其二人自行负担;王国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其自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