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国亭、徐洪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亭,徐洪恩,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任国亭,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徐洪恩,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刘宁,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任国亭与徐洪恩、刘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刚审判员 孙 双 栋审判员 李 远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