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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永球、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永球,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财保37号申请人:苏永球,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罗武忠。申请人苏永球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苏永球提供粤S×××××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4日,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苏永球发生交通事故。现申请人苏永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苏永球所有的粤S×××××号小型轿车(限额为38000元),期限为二年;二、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发装卸运输车队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限额为38000元),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子霞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