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88号被罚款人:程明亮,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504执恢71号李某与程某、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明亮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程明亮罚款400元,限于2017年10月26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