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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劲松申请执行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劲松,赵阅,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劲松,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阅,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娣,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黄劲松与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劲松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支付借款本金17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被执行人赵阅、张娣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6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阅、张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3日、6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阅、张娣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投资信息,亦无银行存款,赵阅有车辆登记(号牌分别为:贵F077**、贵FH55**)。3.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织金县房产事业局及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娣、赵阅有位于织金县城关镇西山二巷39号附8号房屋1栋2层。4.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黔0524执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阅、张娣位于织金县城关镇西山二巷39号附8号混合结构住房1栋2层(证号:75010139)。5.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7月5日询问申请执行人黄劲松对被执行人赵阅、张娣财产的处置意见,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西山二巷39号附8号混合结构住房1栋2层(证号:75010139)已用作抵押在织金县惠民村镇银行进行贷款、登记在赵阅名下的车辆已经转卖他人,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该房屋,亦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赵阅名下的车辆。6.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赵阅、张娣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7.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以(2017)黔0524执恢11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赵阅、张娣进行高消费。8.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以谈话方式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劲松,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劲松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阅、张娣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赵阅、张娣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劲松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耿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如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