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权、王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权,王登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8965号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联通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钱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虎,公司员工。被告:张权,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登丽,女,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权、王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