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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薛碎英、金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薛碎英,金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7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应宝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兰,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碎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金启波,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薛碎英、金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82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