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贵谦与卢岩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贵谦,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魏贵谦,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瑞焱,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岩,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魏贵谦与被执行人卢岩所有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归原告魏贵谦所有,被告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魏贵谦办理该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二、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某商业用房归原告魏贵谦所有,被告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魏贵谦办理该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7,210.00元(原告魏贵谦已向本院预交)、鉴定费3,300.00元(被告卢岩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卢岩负担,被告卢岩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贵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协助其办理房屋更名并支付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艺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