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郑玉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玉卫,男,1998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上饶市建投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抢夺罪,2015年9月23日被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卫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玉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郑玉卫在信州区解放路”壹号网咖”内,帮助被害人李某成功申办网络贷款8,000元后,以所贷款项需汇入其指定的二维码进行认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8,000元用作某赌博网站的赌资。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郑玉卫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郑玉卫的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聊天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郑玉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玉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玉卫因犯抢夺罪,2016年12月15日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郑玉卫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郑玉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郑玉卫退赔被害人李俊损失人民币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