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5661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建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郑建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661号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97-1太科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D区501号。法定代表人:孟钢。被告:郑建峰,男,1977年11月9日生,住无锡市万科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建峰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建峰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原告无锡梦至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业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