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陈龙飞、叶建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陈龙飞,叶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负责人高蹈,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鑫,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龙飞。被执行人叶建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龙飞、叶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5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申请执行费6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0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