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羽、张永标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羽,张永标,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羽,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关丽霞,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标,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郑影,女,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羽与被执行人张永标、郑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桂72执114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永标名下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设东路xx号中央广场x幢xxx号房。2017年9月30日,何胜慧(公民身份号码:)以290161.2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建设东路xx号中央广场x幢xx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胜慧(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胜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何胜慧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