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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冉儒杰与刘卫东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1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儒杰,男,土家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卫东,男,土家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儒杰与被申请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9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谭亚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冉儒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冉儒杰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冉儒杰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