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丽娜申请执行陈琪、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丽娜,陈琪,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向丽娜,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被执行人陈琪,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业主。被执行人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关于向丽娜诉陈琪、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7)云290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琪已将大理市下关镇经济开发区石屏村27号租赁房屋移交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陈琪自行向申请人支付了执行款100000元,扣除申请人应当向被执行人陈琪返还的押金10000元,还有余款50297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陈琪、大理市妈祖海鲜港餐厅于2017年12月1日前向向丽娜支付执行余款50297元,陈琪之子陈鹏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名下车牌号为云LPC5**号的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向丽娜收款银行卡号为:62226253900002030**,发卡行为交通银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对案款达成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执行和解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