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方某某与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支付欠款775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未查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平舆县李屯镇前岗村民委员会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