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61荣修领与丁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修领,丁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荣修领,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丁路,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荣修领与丁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丁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荣修领33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路负担。因丁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荣修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路支付33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37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长 栋代理审判员 赵强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 瑞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