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曾建军与被告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军,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811号原告:曾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参,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军与被告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湘0381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军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虞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曾建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兵辉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