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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潇与新疆水清木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潇,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606号原告:田潇,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66号水清木华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邓国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潇与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日立案。原告田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潇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潇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2.15元,由原告田潇负担,余款632.1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田潇。审 判 长 张 熠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周建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亚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