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索传芳与黄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传芳,黄迎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3001号原告:索传芳,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黄迎宾,男,汉族,1987年10月30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索传芳诉被告黄迎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索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传芳不能提供被告黄迎宾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索传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