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洪丰与韩德莲、唐明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丰,韩德莲,唐明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郭洪丰,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德莲,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锡伯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唐明久,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洪丰与被执行人韩德莲、唐明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