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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4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生仓、买丽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生仓,买丽艳,马应仓,马金莲,马新,马彦霞,马忠伟,马生花,马玉仓,李秀英,马德仓,张阿英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4民初616-1号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巴河县人民路东路。法定代表人:司云峰,系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生仓,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买丽艳,女,1965年2月7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应仓,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金莲,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新,男,1984年2月2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彦霞,女,1987年9月3日出生,东乡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忠伟,男,1964年9月5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生花,女,1968年3月6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玉仓,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李秀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马德仓,男,1957年7月6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被告:张阿英舍,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阔克萨孜村农民。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生仓、买丽艳、马应仓、马金莲、马新、马彦霞、马忠伟、马生花、马玉仓、李秀英、马德仓、张阿英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生仓、买丽艳、马应仓、马金莲、马新、马彦霞、马忠伟、马生花、马玉仓、李秀英、马德仓、张阿英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3元,减半收取522.65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晓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