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小博申请执行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博,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博,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粮食局家属楼一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胡功利,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王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碾道渠和谐小区一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博与被执行人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