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嘉裕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敖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代强,行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自贡嘉裕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盐工新村*组*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毛淑惠,经理。上诉人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四川全购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嘉裕行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情况说明》,以其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自贡市红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汪世波审判员 李晓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