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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703号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89号。法定代表人:傅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师坤贤,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厍公路直下港段。法定代表人:吴胜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永益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益公司)诉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吴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鑫吴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2016年9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鑫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更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6年9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对鑫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该院决定指定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产债务清算工作小组担任鑫吴公司管理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9月5日裁定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对鑫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原告永益公司应当依法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综上所述,被告鑫吴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受理鑫吴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