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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光平,卓碧芳,福安市宏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异47号异议人:王增,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杰、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解放路23号。负责人:林高斌,行长。被执行人:陈光平,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卓碧芳,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宏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棠兴路319-321四层楼。法定代表人:陈光平,董事长。异议人王增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被执行人陈光平、卓碧芳、福安市宏腾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异议人王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撤回异议。审判员  王毅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