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辛秀林与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秀林,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88号原告:辛秀林,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女,系原告辛秀林的配偶。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宝云温泉别墅区西侧C型*****号。法定代表人:黄焕锡。原告辛秀林诉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辛秀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秀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辛秀林负担。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