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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黄浩洋与于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洋,于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934号原告黄浩洋,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于宝辉,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黄浩洋诉于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浩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张志芬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旭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