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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田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田开军,黄祥春,王星光,吴英,何启虎,陈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江陵大道。负责人:吕辉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开军,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黄祥春,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田开军配偶。被执行人:王星光,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吴英,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江陵县,系王星光配偶。被执行人何启虎,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江陵县。被执行人陈从玉,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何启虎配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开军、黄祥春、王星光、吴英、何启虎、陈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