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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宗解、柳新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宗解,柳新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5120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沈应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邦宝,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宗解,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柳新华,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宗解、柳新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9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462.5元,由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