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宇与新化县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宇,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宇,男,汉族,居民,1978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欧阳宇与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申请执行人转让款100万元,还应诉讼费30800元,执行立案费1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现九条槽铜钨矿业有限公司因资金紧缺,该矿停产无法生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素,本案暂时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