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刚,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异120号案外人:姜延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申请执行人:娄刚,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袁丛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法定代表人:张玉君,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姜延军以被法院查封的位于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601室住宅属于本人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姜延军称,你院查封并预评估拍卖由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601室住宅是抵偿给我的,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6)黑1081民初号436-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601室住宅。另查明,因被执行人欠案外人工程款,2013年5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抵账协议,被执行人用所开发的位于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601室住宅作价426290元抵偿部分欠款。本院认为,案外人姜延军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抵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外人付清了全部房款,已经具有准物权性质,不能入住使用和不能办理产权执照是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的,案外人对此没有过错。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姜延军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铁力市团结社区清河小区二期商场综合楼2单元1601室住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