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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白某1、白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1,白某1,白某2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1。法定代理人:杨某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某1一审第三人:白某2。再审申请人杨某1因与被申请人白某1、白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民终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1申请再审称,其应当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102713元动迁款。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1申请再审称,其应当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102713元动迁款。杨某1应当证明本次回迁安置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口份额发放安置款和确认回迁房屋面积。关于白某1名下的宅基地,根据有关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规定,获得宅基地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二是本人必须有本村农业户口;三是本人一定是户主;四是本人在本村从未审批过宅基地;五是本人在本村没有买卖过宅基地。本案白某1因为符合上述条件,获得所在村委会审批,获得宅基地。白某1获得该宅基地并没有受到其是否已婚、是否婚育子女的影响。依据沈大东政发[2012]46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府文件,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使用用途予以补偿。安置房屋分别为五种面积,供被征收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以便有针对性建设安置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2650元/平方米购买人均不超过30平米的产权调换房。根据已有文件和证据,无法确定是按照人口份额发放可享有的回迁安置费用及房屋面积,且(2015)沈中立民申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对杨某1要求给付货币补偿款的主张予以驳回,因申请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