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法洪、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法洪,高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丁法洪,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高玉海,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法洪与被执行人高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546.00元,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82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