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执1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邱建录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邱建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434-2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邱建录,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邱建录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邱建录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分理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邱建录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xxx)上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建国 微信公众号“”